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林永吉 被告 林富男 上列被告林富男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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