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吉雄 律師
陳忠鎣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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