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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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見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受刑人陳見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伍罪,經本院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