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壹拾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順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如附表編號1-15所示),業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11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中附表編號12-15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均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順南於103年2月7日具狀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莊飛宗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