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圖避免其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乃基於意圖損害乙○○債權之犯意,明知乙○○已將被告所開立供擔保之本票4張,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票字第11675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於96年6月25日,將其名下名下坐落坐落臺中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00000/214)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四段166號10樓之2○○○區○○段04006建號之房屋以新台幣(下同)460萬元之價格出售予 柯文堂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並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該所承辦公務員於96年7月11日為登記,致乙○○之債權受有損害,難以實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成立調解,被告業已依調解條件履行完畢,業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本院電話紀錄表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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