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 楊意苓楊雅貞 非原告之婚生子女,性質上即為否認子女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子女楊意苓、楊雅貞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鎮○○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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