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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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臣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 鎮住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
張卓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