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撫卹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乙○○
甲○○丙○○丁○○○右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撫卹事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收受原裁定,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自應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迄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四月二日(星期一)屆滿,詎聲請人遲至同年四月十日始行聲請本件再審,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首揭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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