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偉凡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