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乙○○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嗣經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及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