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律師
羅淑菁 律師 洪煌村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