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原小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原小調字第4號
原   告  王筱稜歐筱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孟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簽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未成年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法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訴訟能力,無法獨立為訴訟行為,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訴訟行為。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起訴狀並無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之意及簽名,於法不合
,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簽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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