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判決緩刑貳年之宣告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查該受刑人經屢次傳喚均未到案,經告誡、訪視等亦無效果,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右開聲請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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