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補發之甲○○身分證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係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日,以身分證遺失為由,向南投縣埔里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於同年月七日獲補發新證及證據部分另有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等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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