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交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