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10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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