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臺住臺北在臺居花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B00000000號」應更正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統一編號:UB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年籍資料欄「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統一編號:UB00000000號」,係誤繕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B00000000號」,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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