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傳拘未到而通緝之。嗣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由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後被告因另有案件待執行,由本院停止羈押,嗣執行完畢後再由本院於96年5月29日繼續羈押,後於96年6月26日即將屆滿3月,業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哲賢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