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48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佩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載明「珮」或是「佩」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