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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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27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永龍 即茂源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
2.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及支票影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