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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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99年4月11日延長羈押
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葉藍鸚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