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丙○○○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提出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