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權人乙○○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等九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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