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拓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邱旭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晉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6,000元(本訴部分參見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9,000元/㎡〈57㎡+45㎡+5㎡+7㎡〉=1,026,000元,併計反訴上訴利益1,650,000元,共計2,6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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