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76號聲請人 吳怡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志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證物名稱及件數欄中之記載,請求之本票原本應為幾份?又各張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民國106年6月12日或民國106年6月20日亦或從附表中之提示日起計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