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翔恆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大登汽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被上訴人永棋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不利上訴人部分為新臺幣6,675,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9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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