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 葉俞靚
魏建成 原告與被告 王秋麟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