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維德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 律師被告 王兆祺
劉鈴麗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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