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76號債權人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建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俞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林俞芳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