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育仙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施麗敏 原名 張麗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6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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