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湯逢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35││├──┼──────────────┼──────────────┼────┼───┼────┼───┤│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