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被告 張永平張作平 之繼.被告 張新平 即張作平之繼.被告 張宗平 即張作平之繼.被告 張千代 即張作平之繼.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信美 即張作平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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