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0八、一五四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傍晚,至台北縣三峽鎮溪東里溪東四六七號 林福基 住處,欲取回前與林福基交換而遭退票之支票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林福基在旁影印退票,收取換票及上廁所不備之際,竊取林福基所有放置桌上,付款人為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票號CD0000000號至CD0000000號空白支票十張,得手後,即意圖供行使之用,先利用某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林福基」印章乙枚,並基於概括犯意,由其自己在不詳時地,同時將CD0000000號及CD0000000號支票,填載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及三十萬元,發票日為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五日,另於不詳時間在其工廠委由不知情之工廠人員,於CD0000000號支票,填載面額為三十萬元,發票日為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且於發票人欄蓋用上開偽造之「林福基」印章,偽造成「林福基」簽發之支票後,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持上開偽造之票號CD0000000號支票,基於詐欺犯意,在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向蘇 陳香年 詐借現款二十五萬元, 蘇陳香年 因不知其所交付之支票係屬偽造,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同額現款;八十六年一月六日又在台北縣○○鎮○○街○○○巷○○○號,將偽造之票號CD0000000號支票交付不知情之 朱政輝 ,供為前購買塑膠玩具積欠貨款之用;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復在台北縣○○鎮○○街○○○巷○○○號,將偽造之票號CD0000000號支票交付不知情之 洪紹鋕 ,作為購買塑膠玩具貨款之用。 嗣蘇 陳香年、朱政輝、洪紹鋕將前開偽造之支票分別輾轉交付,而由第三人 陳志明 、 張耀輝 、 李明宗 屆期提示,因林福基已辦理掛失止付而不獲兌現。上訴人又承續前詐欺犯意,與高雄市見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見陽公司)總經理 陳中和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該公司負責人 賴政夫 因眼疾經常住院開刀診療無暇過問公司業務之機會,由陳中和簽發該公司支票交由上訴人持以冒稱為見陽公司廠長,或佯為代該公司購料,而為原判決事實二所示之詐欺行為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依牽連犯從一重仍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判決係以告訴人林福基之指訴為所憑之主要依據,但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必其陳述無瑕疵可指,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科刑之基礎。本件告訴人初雖一再指稱支票係為上訴人竊取及偽造云云,但於原審則改稱:「我當時判斷是他(上訴人)拿走的」、「我沒看到他偷」,原審詢以「被告說這十張支票是你借給他的?」時,尤答稱:「這十張應該沒錯」(原審上更㈠字卷第七十頁)。所指遊移,而其所稱失竊時間亦有:「應該是八十六年元月五日晚上八時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傍晚下班時刻」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差異(偵字第一二七0八號卷第四頁反面、第六十二頁、第二十頁)。且其既稱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即已發現空白支票失竊,而以支票之為流通、無因,且係支付證券性質,若經他人偽造使用,對其財產、信用難謂無影響,乃其又稱當時並未報警追查(同前卷第三頁反面、第五頁),所為陳述,已難謂無瑕疵可指。矧據證人洪紹鋕證稱:上訴人曾帶告訴人至伊工廠,上訴人交付第二四三四八二號支票係代償告訴人經營之少年玩具企業有限公司向伊購買塑膠玩具之貨款等語(第一審訴字卷第七十二頁反面至第七十三頁)。原判決復認定上訴人偽造本件三紙支票後,係分別持向蘇陳香年調借現款及持交朱政輝、洪紹鋕用以清償貨款等情。如均無訛,則以本件支票既係上訴人竊盜所得,並盜刻印章而偽造,其當知屆期經執票人提示,將不獲支付,何以不虞暴露犯行,竟分別持向素識之人調借現款及清償貨款,其中第二四三四八二號支票更非為自己之利益行使,而係用以清償告訴人經營之公司向洪紹鋕購貨之貨款,似與常情有違,其原因何在?實情為何?於上訴人之利益有重大關係,原審未深入詳予調查釐清,並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說明,遽援引告訴人之指訴為主要判決基礎,自嫌速斷而難昭折服。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關於竊盜及詐欺部分,因原判決認與得上訴第三審之發回(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