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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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冠宇
張凱勝崔家修黃文勳林柏帆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巫政松律師(法律扶助)」、「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