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告 李瑞益 被告 歐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5萬元,為擔保付款,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予原告,並約定被告應於附表所示各支票所載發票日、本票所載到期日屆至前清償應付款項。詎清償期日屆至,經原告催討,被告一再藉詞推諉未付分文。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本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清償前開債權7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消費借貸債權,業經原告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為催告,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年5月21日起(見本院卷第31頁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伍、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然本院在衡平原則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燕媚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註(票據種││││││(新臺幣)│(民國)│(民國)│類)│├──┼─────┼────┼─────┼─────┼──────┼──────┼──────┤│1│鈞富鋁業有│寶華商業│BB0000000│200,000元│95年4月10日││支票│││限公司│銀行中清│││││││││分行││││││├──┼─────┼────┼─────┼─────┼──────┼──────┼──────┤│2│歐吉實業有│同上│BB0000000│200,000元│95年5月3日││支票│││限公司│││││││├──┼─────┼────┼─────┼─────┼──────┼──────┼──────┤│3│歐吉實業有│同上│BB0000000│200,000元│95年5月16日││支票│││限公司│││││││├──┼─────┼────┼─────┼─────┼──────┼──────┼──────┤│4│歐春吉││010079│50,000元│95年10月25日│96年2月28日│本票│├──┼─────┼────┼─────┼─────┼──────┼──────┼──────┤│5│歐春吉││010078│50,000元│95年10月25日│96年1月30日│本票│├──┼─────┼────┼─────┼─────┼──────┼──────┼──────┤│6│歐春吉││010077│50,000元│95年10月25日│95年12月30日│本票│├──┼─────┼────┼─────┼─────┼──────┼──────┼──────┤││││合計│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