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號上訴人新厝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簡宏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