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勳
林柏帆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所為被告黃文勳、林柏帆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被害人 陳詩文 所示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特殊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黃文勳、林柏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黃文勳、林柏帆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被害人陳詩文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特殊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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