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64號債權人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下1樓法定代理人甲○○
下1樓下1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未屆清償期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十五日繳交管理費,故債務人遲付管理費之遲延利息應各自每月約定繳款日之翌日起算,本件債權人聲請之97年8月至98年8月遲付管理費之遲延利息均提前自97年8月1日起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