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福選任辯護人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萬福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萬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自承因本案而未返家居住,於偵查中經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裁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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