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4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第三項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第三項聲明未載明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債權人已於98年9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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