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古玉玲被告鍾銍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古玉玲因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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