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8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承曄書記官李月君通譯黃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美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參場次之法治教育。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美滿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莉 」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莉」之成年女子擔任組頭,李美滿則擔任柱仔腳,由李美滿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住處,主持經營簽賭站,以俗稱「六合彩」之賭博,供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而與之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及「台號」,係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注簽注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0元,李美滿再從中抽取每注5元之佣金。如賭客對中「二星」,則贏得5,700元之獎金;如對中「三星」,則贏得57,000元之獎金;如均未對中,則賭金由組頭沒入。嗣於106年1月19日晚間7時35分許,為警持本院法官依法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地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1張,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㈠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
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綽號「阿莉」之成年女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同時觸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附此敘明。
㈡另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只是用以紀錄賭客簽賭號碼之
單據,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仍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李月君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