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附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刑事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九五號
上訴人甲○○○○即法定代理人 辛添榮 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乙○○、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劉介民法官郭毓洲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