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87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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