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辛○○送達代收人庚○○相對人乙○
丁○○戊○○丙○○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案外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甲○○負擔。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前段、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甲○○於九十一年三月三日死亡,相對人乙○、丁○○、戊○○、丙○○、己○○係甲○○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一份及戶籍謄本五份在卷可證,又相對人乙○等五人均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亦經本院查證屬實,有查詢表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相對人乙○等五人自應連帶負擔上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十三萬六千三百六十四元。
2、郵資:七百二十八元。
3、旅費:八百元。
4、測量費:一萬九千二百元。
5、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合計:十五萬七千三百三十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