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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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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