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敬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敬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7年10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15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5年3月9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0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0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