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陳報聲請人之母之戶籍謄本。
三、從父姓對子女有不利影響之證據。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