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戊0000000000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