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8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清算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至90年12月間無進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音貿易有限公司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恒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旭公司、堅威公司、尚德公司、嘉音公司、浩程公司及連恒公司),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0,182,379元,同時取得勝旭公司、堅威公司、尚德公司、浩程公司、立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雷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建寧股份有限公司聯享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威公司、雷邦公司、聯格公司、騰元公司、建寧公司及聯享利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04,508,343元,虛進大於虛銷致虛報進項稅額13,216,301元,初查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216,301元,並按所漏稅額處7倍之罰鍰計92,514,1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7年12月2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34841號復查決定追減營業稅額1,922,119元及罰鍰36,043,190,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是否於上開期間,無進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勝旭公司部分之爭議,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兩造陳報在案,為避免裁判歧異,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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